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学位发〔2022〕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申请、汇总整理相关材料和初审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分及以上。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学生学完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在学期间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其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平均成绩达65分及其以上。
(六)参加下列考试之一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标:
1.在我校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综合成绩60分及以上;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340分;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达到二级水平及以上;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英语(二)(00015)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5.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及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6.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考试合格证书者;
7.2020年以前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
8.日语、德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综合成绩达到初级成绩合格及以上。
(七)勤奋学习,积极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所涉及的行业工作。
第六条 凡毕业生在学习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存在其他不应当授予学位行为。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仅因成绩考核不合格暂作结业处理者,在结业后一年内成绩考核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取得毕业证后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审核和评定程序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内,符合条件者可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书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在每年的5月、11月受理学生学位申请事宜并开展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城市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成绩汇总表1份(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无需提交);
(2)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须验证原件);
(3)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原件及成绩评定材料;
(4)学位英语水平测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复印件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考试合格证书(所有合格证书均须验证原件及提供查询渠道及信息,无正规渠道核验者不予作为学位证书申请的支撑材料);
(5)与毕业证相同纸质照片(大一寸)两张及电子照片。
具体以通知为准。
(二)继续教育学院6月、12月按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资格和所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资格及材料无误后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名单及相关材料,各学院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位和建议不授予学位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拟不授予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位和建议不授予学位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遗失不予补办,学院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关于学位评定的申诉。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城市科技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重庆城科发〔2024〕185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校学位办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如本办法在实施中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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